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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编自选号牌规定
自 编 自 选 号 牌 规 定
    第一条 为保证机动车号牌发放更加公开和透明,充分体现人性化特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自编自选号牌适用规定发布执行之日后开始受理的初次申请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的小型车辆(蓝牌照车辆)。
城区摩托车及其它种类机动车号牌发放暂不执行本规定;
    四县(市)公安车管所、汽车厂车辆业务大厅、华港市内过户业务大厅在办理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时不执行此规定;
    长春籍车辆因变更及档案更正需重新选号的,以及在此规定实施前已办理初次申请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并已获得业务受理流水号的,执行六选一的原选号程序。
    已转出的原长春籍车辆,未超过三个月再次办理转入手续的,执行六选一的原选号程序。
    第三条 自编号牌沿用‘九二’式号牌,尺寸大小、颜色、字体不变。号码编排上不再沿用数字自然排序的传统模式,车主可以在现有机动车号牌资源允许范围内自编号牌。号牌前半部为“吉A”,含义为吉林省长春市,系特定代码,不能选择。
    后半部5个号位中的第一位由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并按英文字母由A到Z(字母I、O除外,因为I与数字1相似,O与数字0相似)依次发布启用。
    后半部5个号位中的第二位至第五位由车主自行编排,但第二位必须为英文字母(字母I、O除外),第三位至第五位必须用数字组合(不能同时为数字0)。
    第四条 根据号牌后半部5个号位中第一位字母,将号牌分为A号段、B号段、……Z号段共计24号段,每次开放一个号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号牌发放的进度决定开放新段。
    第五条 符合机动车自编号牌条件的车主,在业务受理区将相关手续递交到公安车辆管理所业务窗口后,由工作人员先将机动车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录入完成后,车主可到选号区进行选号。此时,受理计算机会向选号计算机发出待选指令,选号计算机进入选号程序,同时提供自编和机选两种模式,车主可以任选一种进行操作。
    自编号牌的车主,通过操作专用的触摸显示器,将按编写规定编写的号码输入计算机。经计算机检索确认该号牌未被使用后,所编号牌即为该机动车的号牌。如检索发现所编号牌已被使用,由车主再编号码重新检索确认。每辆机动车只限输入自编号牌五次,限时120秒。
    自编号牌过程中,操作五次仍未被确认的,计算机自动进入机选程序。由计算机一次性提供六个机动车号牌供车主选择,车主须在规定时间内选定号牌。规定时间(40秒)未选定号牌的,计算机默认第一个号牌为该机动车号牌。
    第六条 号牌一经确定,随即进入机动车登记系统,任何人不能更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及时安排号牌制作,车主可在号牌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到公安车管所内领取。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选号库内的待选号牌资源的管理。自编自选号库及机选号库内现存具体车牌号码在公安车管所内的电子显示屏上实时予以公示。同时,将当日选出号码及次日可供选择号码通过互联网在长春交警网站上公示,长春交警网站每日20时整点进行刷新。
    在长春交警网站增加自编自选号牌模拟演练功能,供车主操作练习,以提高车主的编写操作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为保证自编自选号牌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自编自选号牌工作开始及试运行期间,不受理委托代办业务,必须由车主本人或直系亲属持有效亲属证明办理。单位购车除提供企业代码证外,一人只限办一台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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